問:某公司對一招標項目評標結果不滿意,已經向行政機關遞交了投訴書,但又不想投訴了,請問能否撤回投訴書?
答:投訴是投訴人的法定權利,該權利可以事前放棄,也可以在行使權利的中途放棄,故該公司可以事中放棄即撤回投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4年第1期
上一篇: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僅給潛在投標人7日投標準備時間是否妥當?
下一篇:《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