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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僅給潛在投標人7日投標準備時間是否妥當?

    •  2024-09-09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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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某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屬于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于5月9日發布招標公告并發售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截止時間為5月17日,請問僅給潛在投標人7日投標準備時間是否妥當?
            答:該項目關于投標截止時間的規定不妥,建議給潛在投標人至少15日投標準備時間。
            可以從合法性和合理性兩方面對此進行分析。
            1.合法性分析。《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可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投標準備時間雖然僅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直接規定為至少20日,但關于招標文件修改后給與投標人的準備時間卻未區分是否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即對所有招標項目一律規定為至少15日。采用體系解釋以及當然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既然法律規定招標文件修改應當給與潛在投標人至少15日準備時間,那么發布新項目招標文件當然同樣應當給與潛在投標人至少15日準備時間。因此,在現行招標投標法律規范下,招標人給與潛在投標人至少15日投標準備時間在合法性方面比較穩妥。
            2.合理性分析。《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這是招標人確定投標準備時間所遵從的原則性規定,具體時間需要結合招標項目的標的特點和復雜程度來確定。案例所述施工總承包項目屬于標的比較復雜的招標項目,投標人需要結合招標文件中的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等調配資源,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工程量清單報價,所需要的投標準備時間比一般的貨物或者服務投標要長,因此,本案例招標人僅給潛在投標人7日投標準備時間明顯不合理,建議變更為至少15日。
            綜上所述,無論從合法性還是合理性角度分析,該項目都應給潛在投標人至少15日投標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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