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計委:
現將《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招標代理服務機構必須憑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資質證明,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后,方可收費,實行亮證收費。
二、出售招標文件可收取編制成本費。招標文件由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服務機構進行編制的,由招標代理服務機構向投標人收取。
三、出售招標文件暫按以下價格執行:工程類,每份最高不得超過 1200元;貨物類,每份最高不得超過 1000元;服務類,每份最高不得超過600元。招標代理機構應招標人的委托需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預審,并單獨出具相關資格預審文件的,可另行收取資格預審文件成本費,每份最高不得超過 100元(不單獨出具資格預審文件的不得收費)。此價格為全省最高限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
四、招標代理服務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并提供相應服務,除招標代理服務費和招標文件編制成本費,以及按第三項規定需單獨進行資格預審的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成本費以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其它費用。
五、 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OO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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