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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24-08-22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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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云水規〔2024〕1號



     


    省滇中引水建管局,各州(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省水利廳黨組2024年第15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云南省水利廳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1)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咨詢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上述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整個總承包發包應當招標。

    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省、州(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行業監督管理和行政監督管理。

    (一)管理權限

    1.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廳機關各處室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省級直接監管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2.州(市)水利(水務)局:負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州(市)級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協同省水利廳負責轄區內跨州(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擔省水利廳交辦的開標評標活動現場行政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受理處理等事項。

    3.縣(市、區)水利(水務)局:負責轄區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二)職責界定

    1.招標投標活動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細則或實施意見;依法對招標項目建設程序和招標程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監督招標人提出的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投標人資質條件、評標方法等方面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對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進行事后備案并監督招標投標過程合法性和規范性;對開標、評標實施現場監督;受理和處理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投訴;協助管理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別進入省、州(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則上采用電子化方式交易。省直管的項目進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他項目進入各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應急度汛等特殊項目;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前款所列的項目,屬于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五)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該工程、生產該貨物或者提供該服務;

    (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該工程、生產該貨物或者提供該服務;

    (七)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九)其他特殊項目。

    前款所列的項目,屬于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經查實,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相應條件:

    (一)施工準備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批準;

    3.年度投資計劃已經下達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4.施工準備工程實施方案已經項目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同意。

    (二)主體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2.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監理服務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3.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4)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占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4.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已確定;

    (3)重要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范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項,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收費,不得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于項目組織和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文本,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資格合格條件和否決性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以醒目方式標明,并集中單列。否決性條件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于判斷。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否決投標的情形外,未列明的否決性條件,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定無效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現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發布招標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電子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向社會公開電子招標文件且提供免費下載,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電子招標文件發售費用。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招標人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招標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計劃、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安排,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等;

    (二)發布招標信息(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售(上傳)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三)接受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以書面或網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四)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并在資格預審結果確定前保密;

    (五)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查;

    (六)通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下載(獲取)招標文件,并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名單保密;

    (七)根據情況召開標前會、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八)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以書面或網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一)組織開標會和評標會;

    (十二)確定中標候選人;

    (十三)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

    (十四)發中標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結果公示或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五)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三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和金額,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其中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最多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施工項目最多不超過4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投標保證金可以選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或綜合保險的保證擔保,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單位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報價的預測成本價及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處理方式。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預測成本價、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合理說明或者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判定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若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做出書面合理說明及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的,經評標委員會審核通過,投標人進入詳細評審階段,但其投標報價不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的主要特點和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市場競爭性要求,科學合理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違法設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規定,以及雖然沒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實質上起到變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規定;

    (二)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三)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四)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五)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六)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與本地區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等;

    (九)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等事前審批或者審核環節;

    (十)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十一)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十二)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評標標準、實施不客觀公正評價;

    (十三)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十四)限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

    (十五)簡單以注冊人員、業績數量等規模條件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評價企業的信用等級,或者設置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構成歧視的信用評價指標;

    (十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實行紙質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實行電子化投標的,按相應電子化流程辦理,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網上遞交,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電子投標文件解密截止時間前解密。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聯合體協議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不同專業的單位組成聯合體,各單位只能承擔各自資質類別及等級范圍的工程。聯合體應當簽訂協議書,并確定牽頭人,由其代表聯合體參加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五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第三十六條 至投標截止時間,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視為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按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七條 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加密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記錄的網卡(MAC)地址、CPU序列號、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和IP地址有1項及以上相同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六)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七)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的賬戶繳納的;

    (八)投標文件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承諾材料的;

    (九)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指派監督管理人員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席開標會,未出席開標會的,視為認可現場唱標結果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第四十六條 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采取電子化方式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執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后、評標前抽取評標專家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及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或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發現本人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向招標人提出回避。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評標活動的任何情況。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

    第五十一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五十二條 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包括勘察設計方案的可行性、經濟技術合理性、創新性,項目進度計劃安排,工程造價及分析等;

    2.商務部分,包括投標人業績、資信和財務狀況,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體系,項目人員配備及服務方式,主要技術負責人業績與資歷,投標服務費報價等。

    (二)監理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主要為監理大綱等;

    2.商務部分,包括投標報價、投標人的業績、資信和信用等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等。

    (三)施工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工期、主要施工設備、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2.商務部分,主要包括投標報價、投標人的業績、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類似工程經歷、信用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財務狀況等。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技術部分,主要包括質量標準、質量管理措施、組織供應計劃、售后服務等;

    2.商務部分,主要包括投標報價、信用等級、財務狀況等。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五十四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否決投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七)投標人有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或者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人,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不足3個,或者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并且不闡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

    第五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審查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評審的,或者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糾正,需要重新評標的,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評標委員會應當重新組建。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九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六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參與評分的類似項目業績;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參與評分的類似項目業績;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投標人得分情況;

    (五)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經核實異議成立,原擬定中標人喪失中標資格,招標人重新確定擬中標人的,應當公示。

    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無異議、投訴情況后,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還未中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統一制作的含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主要內容的表格;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招標過程中的異議或投訴處理情況;

    (七)中標結果,包括中標單位名稱、中標價格、單位基本情況、投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名單等。

    (八)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六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標人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

    招標人或監理人發現中標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六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就下列事項投訴的,在投訴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期間當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作記錄。

    (三)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有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六十八條 投訴人可以自行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當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六十九條 投訴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對異議或者投訴事項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證據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投訴,也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七十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三)符合投訴處理條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但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八)投訴人主動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任職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應當回避而不主動回避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回避。

    第七十三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十四條 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人拒絕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照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有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七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予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

    第七十六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通知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投訴處理決定書發出之日。

    第七十七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十八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七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擁有行政復議權利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八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云南省招標投標條例》《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進行失信懲戒。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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