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新聞
某投標人在評標結果公示階段未提出投訴,但是在中標結果公告后提出投訴,請問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是否應當受理?
解析
應當依法受理該投標人在法定投訴期限內對中標結果提出的投訴。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法律賦予了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一階段提出投訴、尋求救濟的權利。中標結果公告與評標結果公示屬于招標投標活動的不同階段,故投標人即使在評標結果公示階段沒有提出投訴,在中標結果公告階段,即中標結果公告之日起10日內,如認為中標結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仍然有權就中標結果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受理投訴。
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列舉的異議前置程序僅適用于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關于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投訴,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關于開標的投訴以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關于評標結果的投訴,并不包括對中標結果的投訴。因此,中標結果公告后,投標人可以直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而不必事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上一篇:干貨滿滿,新手做標書的那些事兒?
下一篇:關于怎么提高中標率!